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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是自愿的,凭什么认定我嫖娼?
我们是自愿的,凭什么认定我嫖娼?

山东济南,男子白某和朋友于某等人相聚,一起到某KTV饮酒嗨皮,一行人玩得十分尽兴,直到深夜才散场。

离开时,男子白某带着推销酒水的女子小王一起去了酒店开房,于某则负责买单。

当晚一共消费了6000多元,其中酒水1212元,酒水钱是分开支付的,收款方为酒水批发超市。

在酒店里,恰巧遇上了公安机关查房,男子白某和女子小王被当场查获。

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男子白某和女子小王不是男女朋友,二人在酒店里发生了性关系,于某替男子白某支付了1212元嫖资,男子白某的行为,构成嫖娼,同时其态度不好,情节严重,对男子白某处以了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

白某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行政复议的结果,却是维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白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安机关提交了两个方面的证据:

1、在酒店查获的男子白某和女子小王发生了性关系,以及二人不属夫妻和男女朋友关系的事实。

2、于某替男子白某支付嫖资的证据。

男子白某则提出,其与女子小王双方认识,发生性关系属自愿,两人既没有协商过价格,也没有金钱交易,于某支付的1212元钱属酒水钱,收款方为酒水批发超市,不是嫖资。

庭审中,女子小王也出庭作证,称其没有收过男子白某的钱,两人不存在金钱交易。

最后,法院认为,男子白某和女子小王自愿发生性关系,没有证据表明双方之间存在金钱交易,公安机关认定白某嫖娼,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案例来源,济南历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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