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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霸凌频发,不能轻视的“恶”
校园霸凌频发,不能轻视的“恶”

现今的校园霸凌不是个案

它是学校、家庭乃至整个社会所面临的共同课题

近来,多起校园霸凌事件在网络上流传。6月28日,汾阳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女孩在地下室被欺凌”的视频。后经警方查明,该案发生于2023年3月30日,8名未成年人在汾阳市某小区一无人地下室内对一名未成年女生进行欺凌,并拍下视频。6月29日,汾阳市公安局对涉案的2名年满14周岁未成年人刑事拘留,其余6名未成年人因未满14周岁,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警方已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

无独有偶,一段“小男孩被逼吃粪便”的视频近日也在网上广泛传播。7月6日,介休市委、市政府成立的工作专班发布通报称,经调查,6月17日,郎某1、原某某、郎某2三人路遇李某某后,质问是否骂过他们,并将其带到长泰园小区公厕附近,三人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强迫其吃异物,并录制视频上传网络。本案中,因当事人双方均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之规定,对郎某等三人依法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经调解,双方于7月1日达成一致意见,确定赔偿受害者4.5万元。

校园霸凌这一说法为大众所熟知,但其实际上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从司法实践来看,校园霸凌的发生地点可以是校园内,也可能在校园外,甚至可以发生在网络平台;而参加人员可以是本校同学,也可以是外校学生。因此,相比校园霸凌,更准确的名称应为学生欺凌。

学生欺凌这一法律概念首次出现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该法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教育部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细化了学生欺凌的内涵并扩大了其外延。

司法实践中,学生欺凌的形式多种多样,除了常见的以殴打等方式侵犯他人的身体欺凌、以辱骂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语言欺凌、以抢夺等方式侵犯他人的财物欺凌外,以恶意排斥、孤立欺凌对象的社交欺凌,以及采用网络暴力、造谣诽谤等方式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的网络欺凌也愈发常见,且愈演愈烈。为方便读者阅读,下文仍使用校园霸凌的表述。

图/视觉中国

图/视觉中国

隐秘角落的“恶”,为何屡治不绝?

近年来借助媒体、社交网络,校园霸凌事件已经频频进入公众的视线,人们似乎对这类暴力事件有了一定的认识。但事实是,暴露在公共视野下的霸凌事件,常常只是冰山一角,绝大部分的校园霸凌仍然躲在隐秘的角落,很难被发觉。有些即便被发现了,常常也因为缺少足够的证据或者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制裁而大事化小,最终不了了之。治理校园霸凌的效果如何,需要打个问号。我认为,出现这样的结果,有多种原因:

一是家长重视程度严重不够。在他们的认识里,孩子之间打打架、骂骂人,那都是小孩子之间的事,是孩子的天性使然,充其量也只能算是“小恶”,不用大惊小怪,无足挂齿。更有甚者,有的家长还将此当作孩子的挫折教育,认为是成长中的必然烦恼,完全忽视了校园霸凌对孩子身心的巨大伤害。

二是校园霸凌的隐蔽性特征致使违法行为的取证难度较大。许多的校园霸凌事件发生在厕所、宿舍、地下室等私密场所或者偏僻场地,霸凌时很难被他人发现,而受害者往往又因为好面子或者胆小怕事、抑或是害怕报复,不敢跟老师或家长说,致使真正被发现的校园霸凌事件少之又少。此外,网络暴力、社交欺凌等由于受害者没有身体的外伤和财物的损失,往往更容易被忽视,但是这类隐蔽的校园霸凌严重的,可能会对未成年人心理和精神层面造成较大损害。

三是校园霸凌低龄化特征愈发明显,而行政法、刑法对此均难以规制。从近年来曝光的校园霸凌事件看,发生在小学的霸凌事件占了很大比例,由于行为人通常不到16周岁甚至未满14周岁,未达到独立承担责任的法定年龄,致使这类校园霸凌事件难以从行政和刑事上对这些施暴的未成年人追责。即便受害者或其家长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的规定,行为人最多只会受到批评教育,或者要求其家长严加约束。但实质上缺乏足够的制约手段与配套措施,处罚不能到位,对霸凌者的教育效果有限。

四是家庭教育的缺失也使得治理校园霸凌时“治标不治本”。从霸凌者的角度来说,未成年人实施霸凌行为或与其家庭结构及其教育方式存在缺陷有关,现实生活中,有些父母忙于生计或享乐,对子女疏于管教;有的父母对孩子过分宠溺、有求必应,孩子不懂得尊重他人、缺乏怜悯心;还有的家长习惯用棍棒打骂等方式粗暴地对待孩子,客观上也会造成孩子误将暴力当成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方式;更有家长本身就有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恶习,这些都可能给孩子带来不良的影响。从受害者的角度来讲,不少家长缺乏对校园霸凌危害性的认识,有的人平时教育孩子一味顺从,打压孩子的自信心,客观上导致这类孩子遭遇霸凌时,可能不敢反抗。

五是学校在校园霸凌事件中的角色特殊,一些学校在发现霸凌时会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基于学校声誉等方面的考量,一旦出现霸凌事件,有些学校首先想到的是不能把事情搞大,弄得人尽皆知,其结果是既忽视了受害者的痛苦感受,又变相地助长了霸凌者的嚣张气焰。还有些学校的管理者甚至觉得校园霸凌是一种难以避免的现象,这就更加会使得治理落空。

六是个别的校园霸凌本身就是老师引导和纵容的结果,治理困难。现实中,个别老师因为种种原因讨厌某个学生,会无端地向其发难,而认知能力尚不全面的学生有可能站在维护老师或者班级荣誉的道德制高点,联合起来对该同学进行校园霸凌,危害性极大。

杜绝校园霸凌,司法、学校、家庭都需要改变

“韩信在淮阴,少年相欺凌”,校园霸凌似乎是古而有之。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现今的校园霸凌不是个案,它是学校、家庭乃至整个社会所面临的共同课题。对校园霸凌需要综合治理。

在法律层面,要进一步细化针对校园霸凌的法律规定。目前,关于防治校园霸凌的立法规定多以原则性、指导性为主,缺少明确具体的执行方案和落地措施。在制定规则时,需要充分考虑校园霸凌的分类和认定依据,细化司法、学校、家庭等各方的法律责任,完善救济制度。针对目前校园霸凌的低龄化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实践中对未达刑事、行政责任年龄行为人的惩戒和处罚措施,激活和完善法律规定中责令父母严加管教的惩戒、教育措施的落实,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从而减少校园霸凌的发生。

在学校层面,要明确学校是反校园霸凌的第一责任主体。学校应当是预防治理校园霸凌的第一线,只有促使学校落实好主体责任,针对学校的性质、所处地域、生源特点、教学目标等采取对应地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完整的反霸凌制度。要健全预防、发现、处理机制,设置专门机构。在前端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定期开展反霸凌法律教育,以预防为主;在中后端配置专业的心理老师,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消除霸凌者的暴力倾向。多方位入手,铲除校园霸凌滋生的土壤,尽量在霸凌出现微小征兆时就能予以遏制。同时,还要有完整的预案,当霸凌发生后,可以对受害者及时地组织医疗救助、心理干预、司法协助等,降低事件的社会危害性。

在家庭层面,要进一步夯实家庭教育监护职责。家庭教育既是学校教育的基础,又是学校教育的延伸,对孩子的行为具有重大影响。家庭教育中,家长要建立良好亲子关系,平时多陪伴孩子,给孩子以关爱。要树立优良家风,以身作则,引导孩子懂得对生命的敬畏和对他人的呵护,通过培养孩子的同情心和责任感,教导孩子学会友善、健康的交往方式。此外,家长还要留心观察子女行为习惯、精神状态等的细微变化,并与老师保持联系,主动了解子女在校情况,学会正确识别和判断孩子是否遭受到校园霸凌,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

唯有多方都承担起相应责任,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深入探究校园欺凌的成因,反思现行治理制度的问题与不足,在此基础上构建“预防-处理-救济”综合治理体系的具体方案,才有可能把校园霸凌的毒瘤“连根拔起”,给孩子们一个茁壮成长的良好环境。

(作者系民建安徽省社会与法治委员会主任、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发于2023.7.17总第1100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杂志标题:校园霸凌频发,不能轻视的“恶”

作者:朱政

编辑:王晓霞

运营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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